✧ 民法成年為何要下修至18歲?
民法滿20歲為成年的規範,自從1929年訂定後,就沒有更改,距今已逾93年。考量網路日益發達、資訊逐漸普及,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和主觀意識已與當初立法的時空背景不同;德、英、法等先進國家亦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,與台灣鄰近的日本也在2022年4月正式將法定成人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;加上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,滿18歲就要負起完全責任,難免讓人覺得有權責不符、標準不一的觀感,立法院多方評估下,最終決議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。
✧ 民法18歲成年上路後,可以做哪些事?
2023年1月1日起,年滿18歲的國民,就屬於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,可以從事許多有效的法律行為,包含:
▸申辦手機門號、申請信用卡、銀行開戶、租房、貸款:原先,未滿20歲者若要申辦手機門號、申請信用卡、銀行開戶、租房、貸款等,原則上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;修法後,18歲、19歲者便能自行辦理包括上述行為在內的簽名契約,不必再經過父母同意。
▸結婚:原本規定,男18歲未滿20歲、女16歲未滿20歲,因為在民法還算未成年,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;隨著民法成年年齡下修,並且為了落實性別平等,之後男女合法結婚年齡共同定為18歲。
▸開公司:按照公司法第128條,完全行為能力人得為公司發起人,換句話說,過去年滿20歲者才能開公司;修法後,18歲、19歲者依法也可擔任公司發起人。
▸提起民事、行政訴訟:原先,未滿20歲者若要提起民事、行政訴訟,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;修法後,年滿18歲者即可獨立提起民事、行政訴訟。
▸自主立醫療意願書:醫療方面,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,滿18歲便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捐贈器官,並可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、按病人權利自主法第10條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。
✧民法18歲成年上路後,須負哪些責任?
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,滿18歲者可以獲得更多權利,相對的也須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,像是:
▸為自己負責:民法第1084條寫明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,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;民法第187條另記載,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,父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修法後,父母就不再具有上述義務。
▸申報所得稅、繳納健保費:受到民法修正影響,之後年滿18歲且未就學、已具備謀生能力的子女,就必須分戶出去,自行繳納健保費用;也不能再列為受扶養親屬、報免稅額,須獨立申報所得稅。